(2017)陕0825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420号申请执行人:顾某甲。被执行人:顾某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6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顾某乙向申请执行人顾某甲支付运费43600元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被执行人顾某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限期履行。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当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顾某乙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顾某甲运费40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10元,申请执行人顾某甲已领取案件款并自愿放弃对剩余的3000元案件款的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