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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420号申请执行人:顾某甲。被执行人:顾某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6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顾某乙向申请执行人顾某甲支付运费43600元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被执行人顾某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限期履行。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当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顾某乙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顾某甲运费40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10元,申请执行人顾某甲已领取案件款并自愿放弃对剩余的3000元案件款的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