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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晓锋、蒋庆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锋,蒋庆清,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晓锋,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信州区,被执行人蒋庆清,男,196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饶县,被执行人蒋华,男,198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县2016赣11**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蒋庆清、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庆清、蒋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3,823元,财产保全费2,63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蒋庆清、蒋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庆清、蒋华在银行存款310,858元或提取相同金额的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庆清、蒋华在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彭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