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顽童,现随母住孝义市盛世华庭6号楼2单元701室。法定代理人:杨某。被执行人:李某乙,宜兴矿职工。上列当事人因抚养费、探视权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晋1181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乙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抚养费每月600元,从2016年7月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6月底前支付一次,12月底前支付一次。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乙承担。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李某乙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乙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