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与石文霞、张美步、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石文霞,张美步,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被执行人石文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美步,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萍,女,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与石文霞、张美步、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石文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借款本息55734.88元。二、张美步、李萍对上述债务中的40000元本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石文霞、张美步、李萍共同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010元,本案执行费7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文霞银行存款60718.88元,张美步、李萍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严宝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陕0402执572号杨保喜、张辉、杨保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19561.5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02.5元、本案执行费720元。账户名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开户银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渡支行账号:270401060120100004012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承办人:严宝珍地址:咸阳市玉泉路8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