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恢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静、何勤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何勤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何勤智,女,195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李静与何勤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静请求划拨被执行人何勤智工资存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的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军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