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180号自诉人贺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高新区。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贺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刘某某已经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自诉人贺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贺某某申请撤回自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贺某某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