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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艳与被执行人唐华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艳,女,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唐华军,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春艳与被执行人唐华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一案,被执行人唐华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被告人唐华军每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春艳经济损失1万元,直至伤愈为止。(2016年赔偿款)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