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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维果与魏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果,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赵维果,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魏刚,男,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赵维果与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刚未履行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2民初23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魏刚名下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