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维果与魏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果,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赵维果,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魏刚,男,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赵维果与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刚未履行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2民初23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魏刚名下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