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大唐盛世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大唐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316号原告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汾阳市北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冯晋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倩倩,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工。被告山西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三泉镇三泉村。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该公司经理。被告山西大唐盛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夏汾高速汾阳西口处。法定代表人郑高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大唐盛世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预交费用通知后,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彬人民陪审员 田新力人民陪审员 张维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张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