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于红与娜仁高娃、六十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娜仁高娃,十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421号原告:于红,女,汉族,37岁,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娜仁高娃,女,蒙古族,牧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六十五,男,蒙古族,牧民,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于红诉被告娜仁高娃、六十五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红的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红撤回对被告娜仁高娃、六十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红负担。审判员 蔡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庆萨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