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展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展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2729号原告: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青城镇焦家村东侧、广青路北3#。法定代表人:李志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张店区。被告:展胜,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原告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展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8.00元,申请费2270.00元,由原告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闫 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