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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韩艳芝与宁巴图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芝,宁巴图巴雅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148号原告:韩艳芝,女,1969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宁巴图巴雅尔,男,4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韩艳芝与宁巴图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艳芝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艳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艳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韩艳芝负担。审判员 张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斯 琴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