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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03民初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高四清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四清,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03民初607号之一原告:高四清,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生,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四清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