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四川省花秋茶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花秋茶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花秋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夹关镇。法定代表人:喻长根,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88号商会广场1栋四楼附402号。法定代表人:严志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四川省花秋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金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信公司)、原审被告王艳桃、喻长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2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花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邛崃市;原审法院偏袒金穗信公司。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担保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根据《借款合同》确定本案管辖。《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贷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贷款人即金穗信公司,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该管辖协议约定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露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