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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王凤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王凤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翟建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凤桂,女,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凤桂银行存款人民币486184.8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