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王凤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王凤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翟建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凤桂,女,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凤桂银行存款人民币486184.8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