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27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齐阳淼与赵稳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阳淼,赵稳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齐阳淼,男,汉族,1998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法定代理人:齐保山,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赵稳乾,男,汉族,1999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法定代理人:赵新村,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阳淼与被执行人赵稳乾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常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