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虞城县易佳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虞城县易佳贸易有限公司,虞城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陆晓英,崔槐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517号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虞城县木兰大道与漓江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路传明,理事长。被申请人:虞城县易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长河,总经理。被申请人:虞城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崔会会,总经理。被申请人:陆晓英,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申请人:崔槐玲,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在本院审理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虞城县易佳贸易有限公司、虞城天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陆晓英、崔槐玲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虞城天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虞城县产业集聚区(至信三路东段南侧)的土地使用权[虞国用(2014)第00043号)及房产五处(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第××号、第XX号、第××号、第XX号)。本院认为,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虞城天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虞城县产业集聚区的土地使用权[虞国用(2014)第00043号)及房产(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第××号、第XX号、第××号、第XX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仲秋审判员 梁培勤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