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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邢凯与邱冬、姚望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凯,邱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45号申请执行人邢凯。被执行人邱冬。被执行第三人姚望。申请执行人邢凯与被执行人邱冬,被执行第三人姚望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一案,根据本院(2016)吉0193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吉A190**号福特牌小型汽车归邢凯所有,现已将该车辆返还申请人占有,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许竟代理审判员  原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尹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