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杨有宝与周季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2472号原告杨有宝,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周季钢,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宝与被告周季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29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名下本市浦东新区光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有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周季钢价值人民币290,000元的财物;二、查封原告杨有宝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伶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兆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