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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林飞与丰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飞,丰长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271号原告:王林飞,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被告:丰长河,男,汉族,约40岁,汉族,住延津县。原告王林飞与被告丰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林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林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王林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怀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延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