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林飞与丰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飞,丰长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271号原告:王林飞,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被告:丰长河,男,汉族,约40岁,汉族,住延津县。原告王林飞与被告丰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林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林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王林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怀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延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