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发春、王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发春,王浩,邓超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1738号申请人胡发春,男。被执行人王浩,男。被执行人邓超琼,女。本院在执行胡发春与被执行人王浩、邓超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发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浩、邓超琼归还借款本金39886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浩、邓超琼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对该案的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17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以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梁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