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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菩提心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菩提心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菩提心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顺小区7幢3-4层。法定代表人:简美丽,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卫民巷15号。法定代表人:刘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成都市菩提心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菩提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拆服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菩提心公司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租金,接收货币一方即成都拆服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成都拆服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武侯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卫民巷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专属管辖。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露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