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伟与侍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侍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355号原告:徐伟,男,1987年2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侍辉,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徐伟与被告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侍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侍辉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日,侍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徐伟借款22000元,约定使用期限8个月,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徐伟多次催要,侍辉未予给付,遂诉至法院。侍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侍辉因偿还银行贷款需要,向徐伟借款22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徐伟在庭审中陈述,借款到期后,侍辉于2017年1月27日(农历腊月三十)通过微信转账偿还3000元,剩余19000元经徐伟催要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徐伟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侍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徐伟与侍辉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侍辉未于约定期限内偿清借款,徐伟持侍辉出具的22000元借据主张其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徐伟自认侍辉已偿还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侍辉还应向徐伟偿还借款19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侍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伟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侍辉负担(徐伟已预交,侍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徐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