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3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武永、杨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永,杨苗,蒋卫星,李绍辉,李娜,范刚强,姜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大唐街。法定代表人刘庆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永,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杨苗,女,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蒋卫星,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绍辉,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邳州市水政监察大队职工,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娜,女,1978年9月4日生,汉族,邳州市水政监察大队职工,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范刚强,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姜亚东,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永、杨苗、蒋卫星、李绍辉、李娜、范刚强、姜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永、杨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邳州市天德农村小额信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二、被告蒋卫星、李绍辉、李娜、范刚强、姜亚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武永、杨苗追偿。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通过金融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范刚强和被执行人李娜房地产两处分别进行了轮候查封。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蒋卫星分别于2016年8月2日履行执行款20000元,2017年1月4日履行执行款20000元。被执行人李娜于2016年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40000元。现申请人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