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执1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徽、上林县白圩镇银河百度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徽,上林县白圩镇银河百度娱乐会所,许军宁,韦志华,张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5执1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徽,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公民身份码452124199112200094。被执行人:上林县白圩镇银河百度娱乐会所,住所地上林县白圩镇拜堂街西区。经营者:许军宁,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被执行人:许军宁,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隆安县。被执行人:韦志华,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被执行人:张汉东,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申请执行人李徽与被执行人上林县白圩镇银河百度娱乐会所、许军宁、韦志华、张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125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志华、张汉东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韦志华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林县支行白圩营业所存款的冻结(账号:20×××15);二、解除张汉东在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圩信用社存款的冻结(账号:12×××80、12×××7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卓生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周惠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