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广明与伊犁创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广明,伊犁创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吴广明,现住伊宁市。被申请人:伊犁创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斌,户籍地陕西省米脂县银州。2017年3月15日,本院收到吴广明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吴广明向本院提出请求:1.原告不应按一级标准进行收费;2.本案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事实和理由:因与被申请人伊犁创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新400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吴广明系一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因再审申请人吴广明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情形。故吴广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广明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高 峻审判员 荆 霞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