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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涟源市农村信用联社与梁孟秋、刘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孟秋,刘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涟源市光蓝路东区*号。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梁孟秋,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壹佰新城**栋***房。被执行人刘黎(梁孟秋之妻),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孟秋、刘黎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梁孟秋、刘黎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偿还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64050元,合计156405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其余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05%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受理费18876元。但被执行人梁孟秋、刘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梁孟秋、刘黎价值1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段绪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