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雪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雪刚,王亚楠,王国民,王以华,朱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2126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为: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刘雪刚,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亚楠,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国民,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以华,男,1980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朱卫国,男,1974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雪刚、王亚楠、王国民、王以华、朱卫国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149145.23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283元未执行。因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雪刚、王亚楠、王国民、王以华、朱卫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刘雪刚、王亚楠、王国民、王以华、朱卫国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刘雪刚、王亚楠、王国民、王以华、朱卫国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欧位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