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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隆远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茂松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隆远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茂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94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隆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三号九鼎国际城1区2座1616号法定代表人:尹彩云。被执行人:佛山市茂松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桥东路10号五楼之一。法定代表人:梁向阳。原告佛山市隆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茂松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字第4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茂松源化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隆远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0643.2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509.64元。因债务人佛山市茂松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隆远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顺德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桥东路10号五楼之一了解情况,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佛山市茂松源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佛山市茂松源化工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07436.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948号案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何序明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国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