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明才与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才,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黄祖群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334-1号原告:高明才,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北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499282-0。法定代表人:吴昀。第三人:黄祖群,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高明才诉被告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黄祖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余卫东审 判 员 方贝贝人民陪审员 王文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郝 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