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解强、刘静与长春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强,刘静,长春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解强。被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长春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解强、刘静与被执行人长春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40985元(含执行款139000元,执行费1985元),执行款139000元已返还申请人所有,现申请人书面提出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许竟代理审判员 原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尹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