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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邱乾鑫、叶志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乾鑫,叶志宏,胡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邱乾鑫。被执行人叶志宏。被执行人胡晓梅。本院在执行(2017)桂1121执250号案,被执行人应该承担的案件爱理费125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交纳,业务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清了其应该承担受理费,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1121执25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晖审 判 员  谢茂余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