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0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阿某某某犯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0刑初1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某某,男,现年32岁,彝族,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金阳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1日(9月10日被抓获)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14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彝语翻译黄伍海,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职工。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帮明、阿牛阿比出庭公诉,被告人阿某某某、彝语翻译黄伍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阿某某某在南瓦街上自家门市贩卖一个价值50.00元的零包毒品海洛因给杨某,第二天阿某某某在自家门市处卖了一个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零包毒品海洛因给杨某。同年3月5日中午阿某某某在自家门市处贩卖了价值人民币50.00元钱的零包毒品海洛因给赤某某,同年3月6日阿某某某在自家门市处贩卖了价值人民币50.00元钱的零包毒品海洛因给赤某某,3月10日阿某某某在自家门市处贩卖了价值人民币50.00元钱的零包毒品海洛因给赤某某,3月10日阿某某某在自家门市处贩卖了价值人民币150.00元钱的零包毒品海洛因给赤某某。丙底派出所民警联合禁毒队和南瓦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阿某某某的房屋进行了搜查,并当场从阿某某某家客厅床上的被褥下搜查出一个用黑色胶带包装好的疑似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毛重0.90克,净重0.77克。后对毒品可疑物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据被告人阿某某某交代:用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是从2013年到2014年期间在雷波一个不知名的男子处购买了价值4,0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5年在吉子比者处购买购买过价值8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6年在曲木么热马处购买了价值1,080.00元的毒品海洛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毒品海洛因照片、抓获经过、毒品去向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称量记录、毒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且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贩卖毒品多次,公开贩卖,情节恶劣,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4年至9年量刑。被告人阿某某某当庭供述自己只贩买毒品给了杨某,自己是9月10日晚上被抓获,自己不吸毒,自己老婆不贩毒也不吸毒。以自己被移送看守所前受到刑讯逼供但自己没给看守所管教、同监室在押人员、检查医生说过被打的事,未贩卖过毒品给赤某某的理由进行辩护。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阿某某某在南瓦街上自家门市贩卖一个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零包毒品海洛因给杨某,第二天阿某某某在自家门市处卖了一个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零包毒品海洛因给杨某。同年3月15日,被告人阿某某某贩卖了一次价值人民币150.00元钱的零包毒品海洛因给赤某某。金阳县公安局丙底派出所民警联合禁毒队和南瓦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阿某某某的房屋进行了搜查,并当场从阿某某某家客厅床上的被褥下搜查出一个用黑色胶带包装好的疑似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毛重0.90克,净重0.77克。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阿某某某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9月11日3时03分许,在金阳县公安局统一开展的毒品整治专项行动中,丙底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称家住南瓦乡街道旁的阿某某某(男,彝族,33岁,四川省凉山州金阳县丝窝乡尼波洛村尼波洛组30号,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40809221X)有贩卖毒品的嫌疑。接报后,丙底派出所民警联合县局禁毒大队、南瓦派出所依法对阿某某某南瓦街乡街道旁的房屋进行搜查,并当场从阿某某某家客厅中床上的被褥下搜查出一个用黑色胶带包装好的疑似零包毒品可疑物。3、被告人阿某某某的供述、审讯视频证实:2013年、2014年这两年我是通过一个不知名的雷波男人当中间人总共购买了3次,价值共计为4800.00元钱的海洛因。2015年我通过一个井子比者的男人,购买了1次,价值共计800.00元钱的海洛因。2016年我通过一名叫曲木么热马的彝族妇女,从其手中购买了1次,价值共计1080.00元钱的海洛因。我将购买来的毒品海洛因分别用剪刀剪成价值20.00元钱、30.00元钱、50.00元钱价值不等的零星小块,然后用香烟盒内的锡箔纸予以包装,包装好后就卖给向我购买价值不等的海洛因的吸毒人员。今年7、8月份,因为时间有点久所以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杨某找到我在我这里购买过两次毒品,两次购买的价值分别都是50.00元钱的。赤某某今年3月份是在我这里购买过海洛因,购买了几次我就不清楚了。但其中一次赤某某向我购买了价值150.00元钱的海洛因,我是把一个价值200.00元钱的零包海洛因剪下价值50.00元钱的海洛因后,卖给了赤某某。在我家搜查时搜查出了海洛因,是在我家客厅的床上搜查出一个黑色胶带包装好的海洛因,这个海洛因是我今年8月份从一名叫曲木么热马的彝族妇女处购买来的。4、证人赤某某某的证言证实从来不知道阿米尔体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情况。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吸食的是毒品海洛因。2016年8月,我和一些不认识的人在一起吸食过几次毒品海洛因后,从他们的口中得知阿某某某也在贩卖毒品海洛因。2016年8月10日或者20日我记不清了,但那天是南赶场的一天也是晴天,上午10点过要11点的时候,我就到南瓦街上阿某某某家门市找到阿某某某,向阿某某某提出了购买海洛因的要求,在我向阿某某某交付了购买海洛因的50.00元钱人民币后,阿某某某就上楼回到他的家中,大概5、6分钟后,阿某某某下楼来回到他的门市后,在他的门市内给了我他向我售卖的用锡箔纸包装好了的价值50.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我得到海洛因后,在阿某某某家附近退耕还林的树林里面一个人吸食完了所买来的毒品海洛因。第二天,下午3、4点过我又来到阿某某某家的门市,找到了阿某某某向他提出了购买海洛因的要求,还是同样的方式,他第二次向我售卖了用锡箔纸包装好的价值50.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在阿某某某处购得了海洛因后,我又一个人跑到了他们家附近的退耕还林的树林里面一个人吸食完了从阿某某某处购买来的毒品海洛因。6、证人赤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5日中午12点过,我在阿某某某家门市里找到了他,给了他50.00元钱人民币购买海洛因,阿米尔体就顺手从他上衣右侧包包里面拿给我了用锡箔纸包装好的价值50.00元钱的海洛因,得到海洛因后,我便在阿米尔体家下方的田埂下一个人吸食了购买来的全部毒品海洛因。2016年3月6日中午12点过,在阿米尔体家门市里面我还是向他购买了价值50.00元钱的海洛因,阿米尔体在卖给我海洛因后,我一个人在阿米尔体家下方的田埂下一个人吸食了从阿米尔体那里购买来的毒品海洛因。2016年3月10日,我以同样方式也在阿米尔体处购买了价值50.00元钱的海洛因。最后一次是3月15日,只是那天买的海洛因价值150.00元的。我在阿米尔体那里只买过这四次毒品。7、搜查笔录、搜查证、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证实、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9月11日3时03分许,在金阳县公安局统一开展的毒品整治专项行动中,丙底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称家住南瓦乡街道旁的被告人阿某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接报后,丙底派出所民警联合县局禁毒大队、南瓦派出所依法对阿某某某南瓦街乡街道旁的房屋进行搜查,并当场从阿某某某家客厅中床上的被褥下搜查出一个用黑色胶带包装好的疑似零包毒品可疑物。8、毒品称量记录、称量照片、毒品去向证明、毒品嫌疑物称量取样送检记录、金阳县公安局丙底派出所侦查员2017年3月28日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毛重0.9克,净重0.77克,查获的毒品已上交金阳县禁毒大队。称量的毒品在见证人见证下已提取可疑物检材0.11克送检。9、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阿某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10、金阳县公安局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吸毒违法人员杨某、赤某某已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1、金阳县公安局丙底派出所2016年9月12日、2017年1月22日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现场未查获用于毒品交易的通讯工具,公安民警未对被告人阿某某某吸毒情况进行尿检。12、凉公物鉴(毒品)[2016]1010号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金阳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金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在本案查获的白色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13、金阳县看守所值班民警张明军、吉子古日关于被告人阿某某某入所体表检查及提讯的情况说明、金阳县人民医院三所人员入所检查表、金阳县人民医院彩超血检等检验报告、侦查人员伍x、潘x关于讯问情况的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取得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出示的证据及意见作如下评判:一、被告人阿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阿某某某多次贩卖,情节严重。二、被告人阿某某某当庭辨称自己被移送看守所前受到刑讯逼供但自己没给看守所管教、同监室在押人员、检查医生说过被打的事,当庭供述自己只贩买毒品给杨某,未贩卖过毒品给赤某某。被告人未提供刑讯逼供的线索和材料。公诉机关提交金阳县看守所值班民警张明军、吉子古日关于被告人阿某某某入所体表检查及提讯的情况说明、金阳县人民医院三所人员入所检查表、金阳县人民医院彩超血检等检验报告、侦查人员伍辉、潘佼关于讯问情况的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取得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本院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金阳县人民医院三所人员入所检查表、金阳县人民医院彩超血检等检验报告均证实被告人身体正常。金阳县看守所值班民警张xx、吉子xx关于被告人阿某某某入所体表检查及提讯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入所时体表无损伤痕迹,询问被告人有无外伤或不舒服,被告人表示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也显示被告人未受到刑讯逼供。被告人到案后所作均为有罪供述,所作供述稳定,都经被告人核对后亲笔签名并按手印。提讯证、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通知书等证实对被告人的抓获、刑事拘留、逮捕决定等均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综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的辩护理由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信。三、被告人阿某某某的供述与证人杨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实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阿某某某在南瓦街上自家门市贩卖一个价值50.00元的零包毒品海洛因给杨某,第二天在自家门市处又贩卖了一个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零包毒品海洛因给杨某的事实。四、证人赤某某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于2016年3月份四次在阿米尔体手中购买过毒品海洛因。金阳县公安局丙底派出所2016年10月14日的情况说明称证人赤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出现的阿米尔体和阿某某某实属同一人,阿米尔体是证人赤某某对被告人阿某某某的别名称呼。本案证人赤某某未出庭作证,也未对金阳县公安局丙底派出所2016年10月14日的情况说明进行当庭质证致证人赤某某证言证明力减弱且不具有排他性。被告人阿某某某多次庭前供述只记得2016年3月份卖了一次价值150.00元的毒品给赤某某。被告人在补充侦查阶段详细供述了2016年3月份四次贩卖价值50.00元毒品给赤某某。而被告人又当庭否认。被告人阿某某某在补充侦查时供述的四次贩卖毒品给赤某某的事实,因赤某某未当庭质证,不排除其他可能性,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某某某于2016年3月5日、3月6日、3月10日在自家门市处分别三次贩卖了价值人民币50.00元钱的零包毒品海洛因给赤某某事实不予采信。但对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贩卖一个价值150.00元的零包毒品的事实,有被告人归案后的数次稳定供述与证人赤某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且具有排他性,对该指控本院予以采信。五、被告人阿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阿某某某多次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阿某某某当庭认罪,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二、查获的的海洛因0.77克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阿某某某的刑期从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 蔚审 判 员 唐 寅人民陪审员 杨国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蒋君心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