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0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缪绍云与黎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绍云,黎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926号原告:缪绍云,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黎鲜,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绍云与被告黎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绍云称其已经与被告黎鲜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了该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黎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绍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绍云撤回对被告黎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缪绍云负担。审判员  陈昂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禤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