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孟学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孟学,吴超晓,郑会军,郑俊强,洛阳依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志涛,洛阳致晟置业有限公司,王万宗,杨文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280号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杨孟学,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吴超晓,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郑会军,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郑俊强,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洛阳依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工业园区(李圪垱村)。法定代表人郑俊强。被申请人李志涛,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致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兴隆街5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涛。被申请人王万宗,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人杨文亮,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孟学、吴超晓、郑会军、郑俊强、洛阳依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志涛、洛阳致晟置业有限公司、王万宗、杨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孟学、吴超晓、郑会军、郑俊强、洛阳依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志涛、洛阳致晟置业有限公司、王万宗、杨文亮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郭钰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