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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大丰歌农资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书志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大丰歌农资连锁服务有限公司,马清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丰歌农资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清帅,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丰歌农资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书志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宋书志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2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 员代  凤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