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占会与张卫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会,张卫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710号原告:刘占会,男,汉族,1971年4月3日生,住汝阳县。被告:张卫胜。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会与被告张卫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占会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延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商佟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