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陆阳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24号之一被执行人陆阳英。昭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7)桂1121执224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交清,本案被执行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可以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121执22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晖审 判 员 谢茂余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