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申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宜昌百灵商贸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昌百灵商贸部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申000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陈传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小渔,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正强,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该公司资产经营部部长,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宜昌百灵商贸部,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4组。法定代表人:张少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昌玉,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夷陵经发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昌百灵商贸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夷陵经发集团公司于2017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夷陵经发集团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吴汉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柳 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