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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李三明、王国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明,王国良,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李三明,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被执行人王国良,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杜莫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庆玲。本院在执行李三明申请执行王国良、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改华审 判 员  张翊诚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莫品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