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李三明、王国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明,王国良,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李三明,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被执行人王国良,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杜莫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庆玲。本院在执行李三明申请执行王国良、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改华审 判 员 张翊诚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莫品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