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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鲁东恒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鲁东恒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5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莱西市黄海路3号。法定代表人唐惟庆,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鲁东恒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环湖路王家都段。申请执行人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青岛鲁东恒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西人社监罚字[2016]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12000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人社监罚字[2016]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7月25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人社监罚字[2016]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西人社监罚字[2016]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炳良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刘悦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蕾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