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张某,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22刑初4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象州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18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张某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象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13时35分左右,在S307省道99㎞+700m处,被告人张某驾驶桂G×××××号小型面包车与廖某甲驾驶的象州19892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象州19892号电动自行车又与前方廖某驾驶的象州03595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廖某受轻伤(二级),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此事故完全因被告人张某的过错而导致,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廖某甲、廖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叫其妻子罗某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死者廖某甲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死者廖某甲的家属经济损失250500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赔偿了伤者廖某医疗费6847.1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廖某、罗某、覃某的证言,有户籍证明,有象州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有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有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有廖某甲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有廖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受伤部位照片,有车辆检验报告书,有被告人张某、廖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照片及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有廖某甲的体液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及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刑事和解协议书、汇款单及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委托其妻子报案,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亦赔偿了伤者廖某医疗费6847.17元,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覃军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 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