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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立国申请执行张贯发、张贯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国,张贯发,张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3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国,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甸县林甸镇东街。委托代理人苏福,男,林甸县林甸镇法律服务所,司法工作者。被执行人张贯发,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甸县宏伟乡。被执行人张贯山,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甸县宏伟乡。申请执行人赵立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贯发、张贯山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赵立国劳务费人民币14,040.00元、案件受理费1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给付结束时计算)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贯发在法院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款案件,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现公安机关正在通辑,被执行人张贯山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执3号执行案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镇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