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立波与徐兴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波,徐兴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波,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徐兴昌,男,194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09)同葡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09)同葡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振龙审 判 员 王长江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闫子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