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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小建申请执行贾春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建,贾春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高小建。被执行人贾春堂。高小建申请执行贾春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春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小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贾春堂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贾春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贾春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贾春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小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贾春堂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贾春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小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