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执34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河北恒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恒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5执34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骆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骆树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新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园金久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景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0435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立案号为(2016)冀0435执346号。2017年1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新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2701.69元,剩余237298.31元被执行人江苏���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含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435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福审判员 牛泽祥审判员 王仲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马炳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