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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吕绍庆、黄秋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吕绍庆,黄秋云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1198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30层。负责人:麦建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开,该公司律师。被告:吕绍庆,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芦圩镇临浦街***号。被告:黄秋云,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吕绍庆、黄秋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66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审 判 长  农微龙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肖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卢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