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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与杨利娟督促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杨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南干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安东,职务: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钊,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杨利娟,女,1981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与杨利娟督促程序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利娟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马进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车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