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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周慧敏与赵天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慧敏,赵天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周慧敏,女,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天花,女,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本院在执行周慧敏申请执行赵天花(2016)冀0729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29执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富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亚男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