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钦俊与淮北科先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俊,淮北科先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564号原告:陈钦俊,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68岁,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科先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胡克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钦俊与被告淮北科先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钦俊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钦俊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钦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钦俊负担。审 判 长  梁红岩人民陪审员  王安邦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